1.垃圾短信之所以“久治不愈”,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電信運營商與垃圾短信推送者成為了“利益共同體”,共同從日益泛濫的垃圾短信中謀得利益。
工信部給記者提供的數據顯示“今年1至9月我國移動短信息業務量約6970.4億條,據有關部門估算垃圾短信約占全部短信量20%左右”。據此計算,僅今年前三季度垃圾短信就可給三大電信運營商帶來幾十億元的收入。
此外,垃圾短信發送成本較低也造成了垃圾短信泛濫。北京郵電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執行院長呂廷杰認為,有些地方的群發短信價格已經低至每條兩分錢,是公眾短信服務費的五分之一。這種低成本運作無疑給垃圾短信提供了一個廉價的傳播工具,導致大量的廣告分流到短信渠道。
呂廷杰還說,垃圾短信推送者利用技術手段逃避監管,為了規避計算機自動識別,往往運用把計算機可以識別的結構化數據轉化為人腦才能辨清的非結構化的伎倆,比如將“開發票”寫成“開發piao”或縱向、斜向編寫文字等。所以從技術上說,完全靠運營商在短信端口過濾是不可能攔住所有垃圾短信的。盡管目前三大運營商在各個省都設立了人工判斷與識別的防范中心,但無奈因海量數據而效率低下。
2.多位業內人士認為,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存在較多“盲區”,有關部門的監管和處罰又幾乎“空白”,這為垃圾短信泛濫提供了一個十分“寬松”的外部環境。
有專家認為《憲法》保護公民的通信自由,點對點短信息屬于個人通信行為,電信企業對個人短信息進行檢查、監控和攔截法律依據不足。不少業內人士也表示,我國尚無統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對個人信息保護的法條散布在各個單行法律之中,并沒有真正起到保護個人信息的作用。另外,當前我國法律法規對于電信運營商在保護用戶信息安全與隱私的義務或者責任方面,也沒有做出明確規定,這都使得垃圾短信可以“大行其道”。
記者了解到,除了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存在較多“盲區”外,有關部門對于發送垃圾短信行為的監管處罰也較為乏力。
北京郵電大學通信法研究中心主任婁耀雄等專家認為,現有的電信規范對電信運營商的約束極其有限,比如今年剛施行的《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對泄露個人信息等行為的處罰措施僅為,“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向社會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種處罰力度難以造成足夠威懾。
請仔細閱讀給定資料,分析近年來垃圾短信久治不愈的原因。
要求:全面準確,有條理。不超過250字。
【申論模擬題參考答案】
近年來垃圾短信久治不愈的原因主要體現在利益、法律、監管、技術四個層面。一是電信運營商與垃圾短信推送者成為了“利益共同體”,共同從日益泛濫的垃圾短信中謀得利益。二是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存在較多“盲區”,未規定運營商職責,且電信企業對個人短信息進行檢查、監控和攔截法律依據不足。三是有關部門的監管和處罰又幾乎“空白”,運營商或垃圾短信推送商因大范圍推送垃圾短信而受到相關部門的嚴重處罰,縱容了垃圾短信泛濫。四是垃圾短信發送成本較低,推送方式不斷翻新,推送者利用技術手段逃避監管。